關于依法加強產品標識監督管理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技術監督局:
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質量意識的不斷提高,產品標識已經成為用戶、消費者了解產品質量信息,選購產品的重要依據。但是,目前產品標識的標注情況比較混亂。有的企業標注的產品標識不規范,內容不完整,不能滿足用戶、消費者的需要;有的企業使用虛假的產品標識,提供錯誤的產品質量信息,嚴重地損害了用戶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。為此,我局組織制定了《產品標識標注規定》(技監局監發〔1997〕172號)。為了幫助企業全面、準確地標注產品標識,進一步規范產品標識監督管理工作,保護企業、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引導企業正確標注產品標識
生產者(銷售者)生產(銷售)的產品的標識符合法律、法規規定,是法律、法規賦予生產者、銷售者必須履行的產品質量義務。各地技術監督部門要積極宣貫《產品標識標注規定》,特別要加強對中小企業、個體私營企業、重要的商品集散地和各類商品市場的宣傳,并組織培訓,引導生產企業正確標注產品標識,引導銷售企業加強對產品標識的進貨檢查。
二、加強產品標識的監督檢查
各地技術監督部門要依據《產品質量法》和《產品標識標注規定》等有關規定,加大對產品標識的監督檢查力度。要把檢查中發現的產品標識問題反饋到生產企業,達到通過檢查,幫助企業更好地履行產品標識義務,進一步規范產品標識的目的。
三、堅持產品標識的監督檢查與產品內在質量檢驗相結合
各地技術監督部門要從規范企業行為和市場經濟秩序,保護用戶、消費者利益出發,本著引導企業,服務社會的原則,在加大產品標識監督檢查力度的同時,注重對產品內在質量的檢查。各地在市場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中,不得簡單地以產品標識不符合《產品質量法》第十五條規定,對企業進行經濟處罰;對不符合《產品質量法》第十五條規定的,要以責令改正為主。同時,要充分發揮技術監督部門運用技術手段規范市場行為的優勢,對產品標識有問題的產品,通過檢驗產品內在質量進行綜合判定,區分不同情況,予以處罰,防止產品標識查處工作的簡單化。 四、不得擅自擴大和變更產品標識處罰范圍
各地技術監督部門對產品標識違法行為的查處,要嚴格依據《產品質量法》等法律、法規的規定進行,要把一般的產品標識違法與偽造、冒用產品標識違法行為區別開來,不得把一般的產品標識違法行為與“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”或者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等行為簡單地聯系起來從重處罰;不得擅自擴大和變更產品標識處罰范圍。